手机兰州新闻网

首页| 兰州| 新闻| 政务| 房产| 旅游| 汽车| 教育| 财经| 健康| 公益| 女性| 商业| 企业| 兰州日报| 兰州晚报| 全媒体矩阵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正文

同桌饮酒出事 究竟谁来担责? 律师通过真实案例为您解析

2021-07-19 08:24:58 智能朗读:

近年来,因过度饮酒引发的矛盾纠纷常见诸于报端。那么,醉酒造成人员伤亡,究竟应该由谁来担责?结合省高院近日发布的案例和相关规定,本报邀请专业人士从饮酒者本人、同桌饮酒人和其他三方面,对因醉酒造成人员伤亡时的责任划分给大家进行分析。

案情

1

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受伤离世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系干亲关系。2020年3月1日15时许,原告到被告家中,二人于当日16时许开始饮酒至晚上。饮酒结束后,被告吴某送原告出门,看到原告驾驶电动摩托车离开。当天21时30分,原告驾驶电动摩托车行驶至武威市甘州区东北郊建材市场后门处时,撞在路牙上,酿成原告受伤的意外事故。之后,原告多次入院治疗。

2020年5月25日,原告委托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损伤治疗终结时限、合理化治疗费用等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当年6月17日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全身多处受外力作用所致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本次损伤后的误工损失日至评残之日的劳动能力完全受到限制;李某伤后前3个月需2人完全护理,后至评残之日生活起居仍需1人完全护理;被鉴定人评残之后劳动能力仍完全受限,仍需要他人护理照料,必要时还需给予适当药物治疗和加强营养;李某胸椎内固定器未取,待规定时间还需给予手术取出内固定器等治疗,费用约13000元-15000元(供参考)。

事后,李某将吴某告上法庭,理由是吴某明知自己驾驶电动车赴宴还极力劝酒,在自己醉酒驾车离开时,吴某亦未规劝或制止,吴某对自己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部分损失,故索赔22.5万余元。

2

一审二审加再审 饮酒者承担九成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受害人酒后驾车受伤后要求共同饮酒者赔偿责任的侵权纠纷。首先,饮酒作为一种自由行为,原告李某在饮酒之前处于清醒状态,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和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应有清楚认识,对自己的行为应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其明知自己系驾车而来却未进行自我控制和约束,酒后又违法驾驶摩托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故陷入丧失控制和判断能力的状态主要是原告李某本人的原因造成,其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其次,同席饮酒者之间应负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为饮酒协议产生的附随义务,主要包括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饮酒结束后,应对参与饮酒者妥善安置,例如安全护送饮酒者到家、通知其亲友前来接回或另做安置。本案被告吴某作为同席者,应当预见原告饮酒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酒后驾车有可能会造成伤害,应当对原告酒后驾车的行为予以劝阻,并采取更为安全的防护措施。虽被告称其已尽到劝阻及制止义务,但仅有单方陈述,且即使进行了劝阻,其劝阻亦仅止于口头,并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故应认定为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酌定由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按照9∶1的责任比例分担原告李某所受的损失。一审判决为:被告吴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7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日李某死亡,二审法院通知李某家属参加诉讼。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吴某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家属不服二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法院判决按9∶1的比例划分责任不公,吴某应当至少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解析

酒后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分情况而定

针对同桌饮酒出事故后的责任划分,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武丹彤律师,她作出如下解析:

一、可证明受害人伤亡和饮酒成直接关系的

1、饮酒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饮酒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饮酒过量后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下,当饮酒者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伤亡事件,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2、同桌饮酒人未履行义务时,承担次要责任。

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不构成威胁的环境下。

若共同饮酒人未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履行义务,当因饮酒造成人员伤亡时,同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饮酒者本人存在过失,可以减轻同桌人的责任。

3、其他

当饮酒者在饮酒场所或者公共场所,因场所原因造成伤亡的,可要求该场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法证明饮酒者伤亡和饮酒有直接关系的

无直接证据证明饮酒者伤亡和饮酒有直接关系的,由饮酒者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来源: 兰州晚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