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兰州新闻网

首页| 兰州| 新闻| 政务| 房产| 旅游| 汽车| 教育| 财经| 健康| 公益| 女性| 商业| 企业| 兰州日报| 兰州晚报| 全媒体矩阵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金城评论>媒体评论> 正文

■热点辣评 食品可散装 监管不能“散”

2022-10-06 08:43:20 智能朗读:

有报道说,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对散装食品加大了监管力度。《规范》包括了许可项目、禁止经营、场所要求、设备要求、直接入口食品和散装熟食制品的特殊要求、标识要求、生产日期、称重标签要求,贮存标识、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发经营销售台账记录、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依法处置和解释权限、施行日期等内容。并对经营者提出了具体的经营规范要求。

散装食品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一般来说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即消费者购买后不需清洗即可烹调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其主要包括各类主副熟食、速冻食品、酱腌菜、蜜饯及炒货等。与有包装的食品相比,食品散装价格便宜、购买方便,拥有较大的消费群体。但也往往是监管的空白点,包括消费者在内,很少有人去关注生产日期缺失、保质期不明等问题,这也为过期食品、三无食品鱼目混珠流入市场留下了风险隐患。有业内人士就指出,散装食品从生产、流通、存储到销售各个环节,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从经营主体看,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为中小企业及小作坊,生产条件简陋,食品安全意识较弱;生产加工过程中从业人员卫生安全防护常常不到位;对食品生产日期标注及批次管理混乱。存储方面,因小企业、小作坊硬件条件不过关,普遍存在未做好专间的设置,防尘、防蝇、防虫设施不足等问题;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在管理制度上,散装食品小企业普遍存在建立进货台账、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原料来源难查。这些情况都给散装食品埋下安全隐患。

小马飞刀还想说的是,虽然《食品安全法》第86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但许多商家在散装食品方面的防范设施却依然处于形同虚设状态,相关卫生意识、法律意识也很淡薄。举个例子,近年来,自制食品,传统工艺食品因涉嫌“三无”被诉讼索赔的事件,屡屡发生。2021年7月,重庆的王女士在微店卖出一批自制的粉蒸肉和烧白后,因产品未贴生产信息标识,遭到买家邵某起诉并索赔10倍购买价共计44991元。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在销售时外包装未标识生产者信息等必要信息,应认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很多人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信任和同情,站在王女士的立场,认为索赔的邵某是职业打假人,希望司法能够“高抬贵手”,体谅小生意人的不易。但是,法律就是法律,随着食品安全监管收紧,处罚力度加大之后,一些从前被忽视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作为无责的理由。

散装食品可形散,但安全、卫生管理的“神”不能散。很多时候,我们缺少的不是法律法规,而是有目共睹的执法实践和有例可援的维权实践。广东的做法值得其他地方借鉴。只有强化监管,散装食品这种简易、便利的销售模式才能持久、健康地发展。

小马飞刀

来源: 兰州晚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