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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跟团游中猝死 责任谁来承担?

2023-10-24 09:01:10 智能朗读:

“夕阳旅行团”越来越受到老年人的青睐,但也存在一些风险。近日,七里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一七旬老人在跟团游中死亡。法院审理后判决,旅行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

2022年7月,年过七旬的林大爷与十余位好友一起报名了七里河区某旅行公司组织的“西藏8日游”旅行团。在行程结束等待乘坐火车返程的过程中,林大爷突然晕倒,经120抢救无效后,林大爷于当日17时逝世。事后,家属起诉旅行公司,要求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4万余元的60%。

法院审理认为,西藏地区地势险峻、天气多变、空气含氧量较低,极易出现呼吸困难、心悸、乏力、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加之出游行程安排较为紧密,在此种高风险情况下,本次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履行告知和警示的义务。特别是林大爷已72岁高龄,旅行公司作为提供有偿旅游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同意林大爷参团旅游,自愿与其建立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意味着自愿接受了可能带来的风险责任。合同约定的“70岁以上老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旅行社提供征得三甲医院或家属书面同意意见书,或由家属指定的临时监护人陪同出行”,但林大爷在出行前提供的资料并不符合以上要求,因此,旅行公司应对林大爷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林大爷明知自己已经70多岁并患有高血压,仍选择在没有亲属的陪同下独自参团长途旅游,为死亡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故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考量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旅行公司没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之义务,导致发生游客死亡的结果,其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林大爷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对因其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法定继承人自负50%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1万余元。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责任编辑:王旭伟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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