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没停在车位 玻璃从天而降砸中车辆 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过错责任
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
2018年12月,王某的汽车未停放在小区划定的车辆停车位内。停放期间,张某居住的17楼某室房屋窗户突然掉落,致使王某小汽车的车顶以及引擎盖损坏。事发后,王某要求张某支付车辆修理费用,张某拒绝,王某遂将被告诉至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居住的房屋内窗户坠落,致使原告的车辆受损,张某作为该房屋的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王某在小区停车时,未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划定的车辆停车位内,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对原告在本案中所受损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物件坠落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建筑物坠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根据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划分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对于督促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加强对建筑物的安全管理,积极排除安全隐患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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