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河区法院—— 用工单位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获支持
9月14日下午,当事人王某来到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公平正义 严格执法”的锦旗送到立案庭张笑千法官手中,以表达对案件公正审判的感谢之情。
王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在A公司工作,负责行政、人事及其他管理工作。2020年10月,因工作调整去跑业务,后因无法胜任新岗位,向A公司提出了辞职。王某辞职后,认为工作期间,A公司并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发放周六加班工资,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支付加班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未果后,遂向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部分请求,A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本案中,原告A公司自王某入职之日对王某劳动力取得使用权,王某从事A公司安排的工作,接受其考勤管理,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合议庭合议后,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了判决,判令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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