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区检察院依法履职 监督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
近日,城关区检察院经过6年多的监督努力,在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督促履职后,将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潘某送至酒泉市看守所隔离羁押。
潘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0年3月被酒泉市中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潘某上诉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间,潘某经医院诊断患有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心脏起搏器安装术后)、高血压II级(中危组)、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等多种病症,酒泉市中院于2010年6月决定对潘某取保候审9个月,并于2011年3月决定对潘某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2014年10月,受城关区检察院委托,甘肃省人民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潘某的病情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经城关区检察院建议,城关区司法局提请,酒泉市中院于2014年12月决定对潘某收监执行,但潘某因病情反复一直未被执行收监。
据了解,城关区检察院检察官依据相关规定,积极协调衔接,会同城关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前往潘某住宅及就诊医院实地探查,前往酒泉市中院协商督促本案的收监执行工作。经过多次协调,近日,酒泉市中院、酒泉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来到兰州对潘某执行收监,城关区检察院进行了全程监督。
通讯员 王兴旭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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