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 包国忠一审被判十二年六个月
6月2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包国忠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以被告人包国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扣押到案的赃款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包国忠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责任编辑:王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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