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黄继宗受贿案一审宣判
3月16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平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黄继宗受贿案,以被告人黄继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继宗在担任庆阳市正宁县县长、县委书记,庆阳市政府秘书长、庆阳市政府副市长,平凉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规划审批、工程承揽、土地出让、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索要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1844万余元。黄继宗将受贿的部分赃款用于放贷生息,产生收益83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继宗有坦白情节;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但部分犯罪有索贿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继宗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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