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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惹出纠纷 车主却无权起诉? 法官提醒:合同纠纷中,“适格”很关键

2020-12-04 09:00:27 智能朗读:

吴先生购买二手车后,怀疑自己上当受骗,想将卖车方告上法庭。可是当他提起诉讼时,法院却认为吴先生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近日,西固区法院以案说法,提醒广大市民,合同纠纷中,“适格”很关键。

2020年初,吴先生来到西固区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备购买一辆二手车。代理商甲公司主动将其代理销售的一辆二手车推荐给吴先生。甲公司一再表示,这辆二手车的使用时间及行驶公里数都不是很长,性价比高。吴先生在多方比较后也认为这辆车是入手的最佳选择,便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此车。以后的日子里,吴先生对这辆车开得爱惜且定期进行保养。在一次保养过程中,4S店工作人员告诉吴先生:这辆车的行驶公里数曾被人为调整过,车的损耗可能比甲公司之前表述的高出许多。吴先生听后很生气,认为自己上当受骗,遂将甲公司诉至西固区法院。

办案法官审查本案的证据材料时发现了问题:根据车管所出具的车辆登记证明,吴先生的确是这辆二手车的所有权人,但购车合同上签字的却不是吴先生本人。换言之,这辆二手车的买主可能另有其人,在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责之前必须先弄清楚这辆车到底是谁买的。

法官先后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进行求证。原来,在购车当天,由吴先生的儿子代为签订了购车合同。吴先生自称属于“委托”儿子代为交易,可当法官要求其向法庭提交委托手续时,吴先生表示没有。他说:“父子之间委托哪需要这么多繁琐的手续,买车是我出的钱,车子也登记在我名下,谁在合同上签字有那么重要吗?”

就是因为这个在吴先生看来无关紧要的原因,成了这起诉讼无法推进的重要原因。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系二手车买卖关系,而这个法律关系形成的基础是双方此前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从现有证据材料来看,吴先生只是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而并非二手车买卖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吴先生无权在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的框架下提出独立的主张,因此他不具备就二手车买卖关系提起诉讼的资格(即诉讼法理论上的当事人不适格)。最终,办案法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了吴先生的起诉,并向他告知可由其子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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