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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 检察机关出面监督 7.28万元破坏生态环境罚款顺利收缴

2021-08-22 08:54:05 智能朗读:

近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监督兰州某公路管理段向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缴纳7.28万元罚款。至此,这起拖了3年的行政处罚案件画下句号。

今年5月,城关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2018年8月,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未经依法报批就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兰州某公路管理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28万元。该公路管理段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虽然停止了违法行为,但未缴纳罚款,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催告,公路管理段依然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城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后经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多次督促,公路管理段缴纳了3万元罚款后坚决不再履行缴纳义务,并认为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年来,该案件的执行一直处于“休眠状态”。

城关区检察院依职权对该案开展监督,承办检察官调取和审查了行政处罚卷宗和法院的裁判卷宗,认为该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不全面、超期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后,依法向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维护国家财产利益及行政机关的权威。

随后,城关区检察院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及兰州某公路管理段共同召开座谈会。会上,办案检察官向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阐明行政罚款执收不到位既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也有损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更不利于生态环境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向兰州某公路管理段指出,行政处罚具有法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果不依法履行罚款义务,企业和主要责任人员将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兰州某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表示,通过检察官的普法教育,充分认识到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自身的错误,愿意一次性缴清剩余7.28万元罚款。目前,罚款已全额缴纳。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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