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兰州新闻网

首页| 兰州| 新闻| 政务| 房产| 旅游| 汽车| 教育| 财经| 健康| 公益| 女性| 商业| 企业| 兰州日报| 兰州晚报| 全媒体矩阵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健康> 正文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为困难群体“救命钱”买单

2022-01-21 08:33:18 智能朗读:

资料照片

日前,由兰州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市医保局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兰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为解决困难群体在患急、危、重疾病时无力支付实际困难,缓解医疗机构救治资金压力,为促进医患关系和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目前,兰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累计救助身份不明和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患者135人,支付救助基金378.82万元,有效解决了部分身患病症却又面临经济困难患者的燃眉之急,从根本上解决了部分困难群众“看不起病”的问题,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的关爱与呵护。

《实施细则》明确,基金的救助对象为在兰州市辖区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患者。具体包括:“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明、无责任承担人员(或机构)、无抢救治疗经费的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其他特殊困难对象: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今后,兰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将不断的优化制度设计,完善配套体系,畅通服务渠道,提升工作效率,切实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托底线、救急难”作用,为困难群众的“救命钱”买单。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刘晓芳

■相关链接

疾病应急救助政策问答

问:什么是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答: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等钱救命”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就是解决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

答:在兰州市辖区内发生的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问:申请救助基金要经过什么程序?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第一步:提交申请资料。医疗机构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提交救助申请。申请时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兰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表》;(2)患者门急诊、住院收费票据、入院出院转诊记录、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救治医疗机构印章);(3)患者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认定甄别材料、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民政救助、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各类保险或专项基金结算证明材料;(4)110出警记录(致电110报警情况下提供)、120急救出诊记录(由120送至医疗机构抢救的救助对象须提供)、死亡证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救助对象须提供)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步:审核材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救助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医保、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协助下核查欠费患者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规定支付。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 的,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救助对象的应急救治诊疗规范及急救期间的医疗费用方面进行评定和审核。

第三步:公示并上报。基金经办机构完成审核后,及时将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基金经办机构向市卫健委上报审核情况,提交《关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审核情况的报告》。

第四步:支付款项。市卫健委审核完成后,基金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救助金额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在接到用款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至医疗机构。

问:救助过程中,医疗机构有哪些职责?

答:(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疾病应急救助负主要责任,对应急救治的及时性、有效性、合理性、信息报送的真实性、资金支付的安全性负责。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过程中,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

(2)及时明确患者身份。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主动协调公安机关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填写《兰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经公安机关确认后,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报救助基金。

(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4)医疗机构应依法接受市级财政、审计、卫健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 兰州日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