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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检察撑腰讨薪酬 矛盾化解在诉前 法官:劳动者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09-07 06:51:50 智能朗读:

农民工群体作为城市化建设中重要的参与群体之一,已经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缺少的一支力量,获得劳动报酬是其基本权利,用人单位、雇主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必需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仅事关社会的公平和稳定,也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是新发展阶段对涉农民工、涉企业刑事检察工作的新要求。

案情回顾:

2020年,张某承接新建某项目的建设工程。2021年4月,张某将该工程部分项目分包给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该公司又将其劳务部分分包给董某亮,后董某亮雇佣董某军等工人从事劳务工作。施工结束时,该项目建设方已向张某支付约85%的工程款,但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比例向分包公司支付工程款,导致董某军等六名工人的工资被拖欠共计158400元。2022年6月2日,榆中县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2年6月和9月,分别向张某及张某某的分包建筑工程公司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但张某、张某某及公司在整改期限内未支付工人工资。该案件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后,张某、张某某将拖欠的158400元工资支付完毕。

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接到部分工人反馈张某、张某某还拖欠2022年劳动报酬没有发放,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办案检察官向张某、张某某严肃告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严重后果,要求及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经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张某、张某某最终醒悟,于2023年8月25日将拖欠的30万元工资劳动报酬支付完毕,董某军等六名工人也向张某、张某某出具了谅解书。2023年8月29日,榆中县检察院依法对张某、张某某以及其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提醒:

劳动者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冲动,理性维权。如果遭遇恶意欠薪,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劳动行为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收集相关资料,向劳动行为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向劳动行为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维护权益;四是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责任编辑:王旭伟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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