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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打官司得先找对“门”

2022-07-05 09:01:04 智能朗读:

当你遇到欠钱不还、租房不顺、装修有问题等民事纠纷,想去法院起诉维护权益时,究竟该去哪个法院呢?6月29日,西固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的原告方认为,只要依据协议中“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兰州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就可以向“兰州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西固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甲公司是一家保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保洁服务合同。后乙公司未及时向甲公司支付费用,甲公司将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某诉至西固法院。

办理完立案登记手续后,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保洁服务合同》及双方合作期间的全部收付款单据,办案法官审查后发现,本案的管辖权存在严重问题。我国法律对案件的管辖权有明确规定。由于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显示,本案第一被告乙公司的住所地和厂区位于甘肃省某地级市,而第二被告马某的住址又在甘肃省的另一地级市,均不属于西固法院的受案管辖范围。

法官经询问得知,原来双方在订立《保洁服务合同》的同时还曾签订过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兰州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而双方之所以如此约定,是因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在兰州还有其他生意,其主要的活动区域也在兰州市内。本案中,由于甲、乙两公司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仅为“兰州当地的法院”,并未明确具体的管辖法院,所以该约定内容无效。

既然双方约定管辖的条款无效,那么只要能证明本案第二被告马某的经常居住地在西固区内,甲公司依然可以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但甲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至起诉时,被告马某在西固区居住且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综合以上,法官依法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官在此提醒:虽然立案登记制改革后,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不再对起诉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但当事人的起诉还是要符合法律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否则既会徒增自己的诉讼成本,也会浪费稀缺的司法资源。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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