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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婚内出轨 离婚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依法准予离婚

2021-09-29 08:29:35 智能朗读:

原告武某与被告王某于2017年通过“探探”交友网站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2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导致矛盾不断,2021年4月,武某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人在订婚时,王某向武某及其父母给付彩礼88000元,武某及家人按照习俗“回礼”8000元,王某购买了用于结婚的黄金戒指、项链等首饰和衣服。举行婚礼时,双方父母向二人给付“改口费”各20000元,“改口费”由原告管理。婚后共同生活中,丈夫王某发现妻子武某有出轨行为,于2021年1月开始分居。

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要件。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共同为创建和谐、幸福的家庭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此案中,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了几个月,原告出轨,违背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准予离婚。原告的过错行为不仅伤害了夫妻感情,也使被告蒙受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被告有权要求赔偿,法院酌情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改口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首饰及购买衣物的费用,因该首饰、衣物系被告为了缔结婚姻而赠予原告的物品,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原告向被告返还彩礼40000元、“改口费”20000元,并一次性赔偿损失费20000元。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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