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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2021-06-23 08:42:57 智能朗读:

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钟某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罗某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张某通过微信聊天,加微信号为:wxid_9qb9d79khpx112的人(真实姓名不详)为好友,后被对方以“刷单”做兼职的方式骗走46万余元。张某被骗资金通过众多支付宝账号、银行卡多层级转账后,部分钱款由被告人钟某某、李某、钟某、宋某、刘某取现转移。

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马某、寇某、马某某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以本人名义办理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及绑定的手机卡出售给被告人罗某。被告人罗某在与余某(另案处理)提前预谋的情况下,将本人及购买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及绑定的手机卡交给余某,用于网络信息犯罪团伙转账洗钱。案发后查明,罗某获利2万元,陈某、马某夫妇共获利4500元, 寇某、马某某夫妇共获利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某等5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罗某等5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钟某某等5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分别判处罚金3000元;罗某等5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2000到5000元不等罚金;依法向钟某某等5名被告人追缴赃款共计22.3万元,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33525元,并上缴国库。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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