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话题 所谓的“无薪试岗”就是一种盘剥
“你修的图质量不行,明天不用来了。”接到老板通知,修图师李先生有点懵。这是他在这家摄影工作室试岗的第6天,按照“约定”,通过7天“无薪试岗”期才能正式入职。这也意味着,他此前的辛苦全“打了水漂”。李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据媒体报道,“无薪试岗”正在劳动力市场蔓延。一些企业在招聘时会设置3~10天的试岗期,临近试岗结束,再以“经验不足”“人岗不匹配”等理由辞退劳动者,并拒绝支付试岗期工资。
不客气地讲,“无薪试岗”是用人单位转嫁用工成本的一种手段,名曰“为了便于劳资双方进行更加系统全面的了解”,披的是“双向选择”的外衣,行的是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
其实,在法律上没有试岗的概念,只有对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双方当事人互相考察的期间。试用期可以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给用人单位一个考察劳动者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劳动者权益,让劳动者有时间了解用人单位,判断自己是否适合该岗位工作。而且《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试用期间不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法行为。
可以说,求职者无论工作时长多久,哪怕只有1天,企业都需要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那么,为什么这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会在劳动力市场蔓延?简单地说,一是违法成本低,劳动监察力量有限,企业被查处概率低,即便被罚,金额也远低于其“节省”的人力成本;二是维权门槛高,劳动者取证难、程序繁、周期长,往往陷入“为追千元工资,耗时半年仲裁”的窘境。特别是“无合同、无凭证、无记录”的“三无”困境,在“无薪试岗”维权案例中极为普遍。企业往往刻意不留下用工痕迹,让劳动者“有理说不清”,即便往返于劳动部门和仲裁机构,也常因证据不足而“认栽”。
还有就是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下,劳动者议价能力较弱,许多求职者因担心“得罪行业”而忍气吞声,往往被迫接受不平等条款。
此乱象若不根治,只会让更多企业效仿,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
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主动作为,对企业“无薪试岗”行为零容忍,对存在无薪试岗等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以儆效尤。当然,劳动者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对无薪试岗等违规行为说“不”,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每一滴汗水,都不应该被辜负。
小马飞刀
责任编辑:马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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