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评说 “无理由退货”不代表“无条件”
商家开门做生意,一定是要讲诚信的,这一点毋庸质疑。不过,小马飞刀今天想说的是消费者的诚信问题。
近日,网上有经营表演服的商家发视频称,儿童节期间卖出的部分服装,节后有不少消费者选择“用完即退”。还有,山西某高校搞活动,学生们在一家网店统一购买了一批表演服,令人没想到的是,活动举办完学生们就集体退货。打开包裹就散发出汗臭味,有的衣服上还有疑似口红印。店家把这件事发到社交网站,怒斥学校:“这就是你们教出来的当代大学生吗?”事发后,学校已与卖家协商解决。
众所周知,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时,仅凭图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可以说,“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权给消费者,令其拥有了“后悔权”,得以与商家公平博弈。但是,“无理由”不代表“无限制”“无条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服装、鞋帽等商品“完好”的具体判定标准为: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受污、受损。去年有一起案子,一婚庆公司网购60只花瓶,在收货后第6天申请退货。商家同意退货申请后开箱验货,发现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渍,于是拒绝退款。买家要求商家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退货并承担退货运费,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买家虽在收货后七日内申请退货,但根据商家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退货花瓶普遍留存有水渍,买家也自认婚礼中对花瓶装水并插花的使用行为,该行为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势必影响二次销售,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应视为商品不完好,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买家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诉请没有相应依据,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公平交易、平等互利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商家的合法利益不可偏废。互联网一头连着卖家,为产品寻找销路;一头连着买家,为消费者提供满意商品,可谓是相互依存、影响。良好的互联网环境需要消费者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共同努力,“七天无理由退货”如果被恶意滥用,最终不但会损害商家的利益,也会破坏整个网络购物的环境。两年前,就有报道说,被称为退货天堂的美国商家们也怕顾客用尽各种招数退货,于是退货档案公司应运而生,对买家进行退货行为跟踪,通过一套算法给客户的消费和退货行为打分,这个分数决定了一个消费者被允许在商家退货的次数,如果超过次数,如果认为他们有滥用退货条款的嫌疑,将被拉进黑名单,这类似于为消费行为画像。
可以想到的是,“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旦遭到普遍性滥用,会摧毁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互信关系,导致无理由退货规则失去效力,最终要么商家弃用,要么会制定更加严苛的退货条件。少数消费者的不诚信行径,最终损害的是商家和多数消费者的利益,最后也会反过来损害自身利益。只有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推动电商业健康、快速发展。
小马飞刀
责任编辑:王旭伟
版权声明:
凡文章来源为"兰州新闻网"的稿件,均为兰州新闻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兰州新闻网",并保留"兰州新闻网"的电头。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