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宣判 被告人孙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罚金20000元
近日,西固法院公开宣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的首例催收非法债务案件,法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罚金20000元。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害人陈某陆续向被告人孙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每借款1万元日息为110元,直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借款20万元,每天的利息就要2200元,这样的利息标准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属于典型的高利贷。因利息过高,陈某还本付息至2018年7月后便无能力继续还款。孙某遂以陈某未按期还款为由,在微信朋友圈、社区公告栏、陈某家门口、金城公园门口,散播张贴讨债传单,并用喷灌油漆在陈某家铁门、过道喷写“陈某还钱”字样等极端方法逼迫陈某还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以暴力方式催收高利贷产生的非法债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故以该罪名对孙某提起公诉。西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展开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大量证据,被告人孙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亦供认不讳。
办案法官认为,被告人孙某以跟踪、骚扰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西固法院做出如上判决。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西固区公开审理的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西固法院在此提醒,赌债、高利贷、套路贷等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所产生的债务均属于“非法债务”,使用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催收非法债务是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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