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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3-09-01 08:26:34 智能朗读:

黄河俯瞰 胡淼山 摄

10月1日起,《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黄河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出台的首部配套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基础性、综合性重要地方性法规。8月31日,省生态环境厅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就《条例》相关内容向媒体作了解读。

《条例》共10章97条,主要聚焦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该《条例》的实施,填补了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法规的空白,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要素全覆盖,以良法保障善治。

在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对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甘南黄河上游水涵养区生态保护与修复、综合治理区的治理与修复、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职责和措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作出规定。在环境风险防控方面明确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放射性调查监测,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控,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建立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条例》还明确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的原则。同时,明确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特别是缺水地区及兰西城市群沿线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使用再生水的制度和政策措施。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等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在保障饮用水方面,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吕胜军 见习记者 陶奕冰

责任编辑:王旭伟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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