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户外招牌安全颜值“双提升” 《兰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10月14日,记者从兰州市城管委获悉,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营造整洁优美、安全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兰州市出台政府规章《兰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9月6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了适用范围:市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明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原则:以人为本、统一规划、整洁美观、安全环保的原则,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其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任一边长四米以上或者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
《办法》明晰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市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统筹管理工作,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以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住建、水务及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工地围墙(围挡)及交通场站、营运车辆车身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商务、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应严格按照区域划分、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办理程序履行变更手续;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安全检测等,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当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
《办法》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及设置期限作出规定。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提交:设置申请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平面位置图及设计效果图等材料。符合条件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批准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设置人申请在同一辖区设置多个统一标准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在自有物业范围内设置多个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可以集中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临街建(构)筑物外墙设置多个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可以进行个性化设计,集中申报。对于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在设置后五个工作日内,持设置备案表、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整体效果图等材料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了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要求。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立面特征,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其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设置于建筑顶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者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他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者阳台下沿线。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谐统一;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块。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邮政、通信、金融等商业机构设置户外招牌,可以依照其商业风格设置。
《办法》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规划及技术规范作出了规定,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与监管等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陶奕冰
责任编辑:王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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