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质量有问题,该赔吗?
“买牛奶赠饼干”“买方便面赠送碗筷”,如今促销活动比比皆是,如果赠品质量不过关,商家需要赔偿吗?3月1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类似判例。
市民杨某某在购买商品时,商家承诺,若购买商品将赠送一台净水机。后杨某某购买了这家的商品,商家也如约安装了净水机,但安装后不久该净水机漏水,将杨某某及其楼下住户的屋顶、墙面、家具浸泡,杨某某赔偿楼下住户的损失后,将该商家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家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该商家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
为何这样判?法官解释:依据民法典六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的净水机为商家的促销赠与产品,构成了法律上的“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因此,商家有义务承担赔偿买家的责任,杨某某也可以要求商家赔偿。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责任编辑:王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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