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全会精神 完善数字经济平台助推共同富裕
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上,再次提出了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现如今中国努力进入共同富裕的时代正好与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相吻合,推进共同富裕需要嵌入和依托于数字经济发展。从目标来看,发展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目标高度契合,实现共同富裕需要解决普遍增长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推进共同富裕必须坚持均衡共享的发展方式,而数字经济的高技术特征和分享性特征,既为经济增长提供了动力,也为均衡发展提供了共享机制,可以助力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所以完善数字经济平台的变得重要起来。
近年来,我国依托国内超大规模市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科技创新、促进创新创业,推动我国数字经济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在消费互联网等领域形成明显优势,成为推动世界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然而,少数垄断平台为了满足自身利益,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来长期维持“通吃赢家”地位和不正当行为,对经济效率造成了直接负面的影响,严重妨碍社会公平。因此需要政府通过依靠恰当的公共政策对市场势力进行约束,避免数字经济平台垄断而产生的严重后果。
一、数字平台发展面临的垄断问题
(一)规制思路较为陈旧
一方面,监管执法部门对数字平台的垄断规制过度依赖于传统经验,忽视了当今数字化时代的平台垄断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市场垄断之间的巨大差别,依然采用一贯的反垄断方式,反而没有起到应有的规制效应。
另一方面,由于数字经济平台的蓬勃发展带来了资源配置和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随之对政府的监管模式也形成了一定的挑战。必须拓宽规制思路,明确符合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规制原则,采用多样化规制方式。
(二)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实施十多年,对数字平台出现的垄断行为的相关规范条例相对较少,缺少配套性规章、相关指南和规范性文件对具体领域进行针对性说明,无法适应当前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用针对性不强。数字平台的垄断主要表现在对数据、流量等市场资源的竞争,但是针对这些方面的反垄断法律远远不足。比如,我国对信息收集的明示同意比较重视,但是缺乏对数据过度收集的相关规定,如《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收集用户数据需要得到用户的同意,但是对防止平台以提供服务为名,大量收集用户的数据与信息方面的规定较少,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亟待完善。除此之外,关于防止数字平台流量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使此类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
(三)监管体系和执法方式不完善
首先,存在少部分政府不合理干预,需要进行及时规范。比如,为了解决网约车一家独大的情况,一些地区就设置了不合理和具有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件,久而久之让部分网约车陷入了违法的窘境。
其次,当前存在着临时性的集中执法、选择性执法,同时“一刀切”的执法问题较为突出。面对数字平台的发展趋势存在着事前监管不足的问题,仅限于事前许可或者备案,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很难防止不正当竞争。
最后,存在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互联网平台的经营活动大部分是跨地区、跨领域的,这就为行政部门带来了新的监管难题,加之不同部门之间政策、标准互相有所抵触,容易出现不同领域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现象,最终影响了监管效率。
(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健全
数字时代下,平台经济发展极为迅猛,新技术、新模式层出不穷,要对数字平台的发展进行有效监管,非常需要既懂数字平台理论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又具备高心理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执法队伍,但是当前我国执法队伍面临着两方面问题,无法实现对数字平台市场的有效监管。
一方面是人才队伍不足的问题。面对数字平台日益增多、从业人员激增的现状,专业执法人员的数量显得极少,在层级和人员配置上处于弱势地位,执法人员队伍的建设难以追赶数字平台的发展。另一方面,执法队伍的综合能力不高。数字平台的反垄断执法面对的是数字平台,这些平台具有强大势力、行为错综复杂、专业化程度高的特点,对执法队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当前执法队伍综合素质较低,不能满足监管需求。
二、解决平台垄断问题的对策
(一)创新规制思路
一方面,要不断总结、积累规制经验。数字经济时代的平台垄断问题,无论是形成渊源、表现方式还是危害范围均与传统工业时代的垄断有着较大区别,因此政府要保持好度,在深入理解数字平台垄断的基础上鼓励良性的市场竞争,使社会主义经济不断迸发活力。另一方面,要拓展规制思路,明确正确原则。必须坚持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其次,要充分地考虑数字经济平台的创新竞争问题,权衡好反垄断和保护创新之间的关系,保护好市场创新机制和国家利益。
(二)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完善细化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以适应当今经济局势的发展变化。一方面,要尽快发布修订数字平台企业竞争中的垄断行为评估指南,分析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在现有法律的适用性,对出现“监管真空”的地方进行修订完善。另一方面,要根据统筹推动纵向与横向规章的体系化,做好顶层设计。其次,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用针对性。一方面,要建立防止数据垄断的法律体制机制,保障数据收集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要完善反市场流量垄断的相关法律机制,推动各大数字经济平台的流量正当运营。
(三)完善监管体系和执法方式
首先,要进行适度监管。监管者在采取“监管谦逊”理念的同时,要进行适度监管,最大程度地保证市场创新动力和创新活力,避免不良的市场竞争造成扭曲畸形的市场环境。其次,要进行协作监管。要建立开放透明的规则体系,发挥多方的监管作用,避免“监管真空”,实现政府规制和平台治理的有效结合。最后,要实现高效监管。竞争监管执法机构必须反应迅速,要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调查数据的收集,及时响应事件,平衡好处理速度和处理效果,将不良竞争行为扼杀在摇篮里。
(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首先,要加大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力度,进行职业规划培训,高校要根据社会需要调整专业设置和学科设置,夯实创新型执法人才的培养基础,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第三方机构或者社会智库的力量,不断扩大人才队伍建设。其次,反垄断机构要加强专业能力建设,除了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还要进行实践能力的培训,提升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最后,还要给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以实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系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郭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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