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农地产权制度的百年探索
“耕者有其田”是几千年来中国农民的强烈愿望。从孟子提出民有“恒田”到秦始皇“使黔首自实田”,从井田制再到均田制,中国朝代更迭史也是一部土地制度变迁史。然而,只有中国共产党让农民真正实现了时代夙愿——成为土地的主人。回顾党的百年历程,中国共产党始终将土地所有权归属与中国革命建设实践相结合,以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坚持问题导向,不断转变认识和调整政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充分体现出我党农地制度的先进性和强大引力。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满足了广大无地和少地农民获得土地的愿望,为中国共产党团结农民,增添革命力量、赢得最后胜利提供保障;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合作社所有制的建立有效巩固了土地改革的成果,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原始积累和制度保障;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双层经营体制”的发展与成熟有效促进农业生产力的解放,粮食不断实现增产,农民收入稳步提升,农民生活得以改善,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为应对农业农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提出“三权分置”,为土地确权赋能,有效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切实盘活农民的“资产”,让农民实现了共享发展红利。
百年探索充分证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正确发展方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才走上了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实现了民族兴旺国家富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既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大的特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大的制度优势。这一基本事实和特点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农地制度的探索历程中得到充分印证。中国共产党诞生之日起,就将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通过革命的方式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在社会主义农业改造过程中实现土地集体所有,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巩固坚持农地集体所有为前提,积极探索农地经营方式,解放了生产力,保障了农业农村沿着社会主义正确方向发展。
百年探索充分证明,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才能汇聚磅礴发展力量。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要素,土地所有权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中国共产党在农地产权制度建设过程中,始终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由此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和拥护。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中国共产党通过实现农民拥有土地的愿望,调动了广大农民革命的热情;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为改善贫苦农民极度落后的生产条件,通过合作化将农民组织起来,保障了我国发展的原始积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双层经营体制、“三权分置”都是对农民诉求的积极回应,充分体现了党心与民心的高度统一。实践证明,只有以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不断激发其创造精神和创造活力。
百年探索充分证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才能破解时代发展难题。农村土地政策是对农地资源在所有、使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关系的调整,只有立足于当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反映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才能充分发挥土地等生产要素所蕴含的经济潜力。因此,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才能及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能及时修正错误。人民公社化运动期间,平均主义严重损伤了农民的生产热情,“两权分离”则有效冲破了发展桎梏。中国共产党对农地产权制度的百年探索,实质上就是在不断地调整损害农民利益、违背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因此,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调整、完善、创新党的农村土地政策,才能充分发挥理论和政策对实践的正确引领作用。
百年探索充分证明,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农地政策是农地法规的前提,农地法规是农地政策的保障。只有把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才能提升政策的执行力度,确保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得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先后颁布了大量关于农地问题的法规,党成立之初便颁布了第一个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世纪之交,《农村土地承包法》起草并于2003年施行。2007年的《物权法》对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做出明确规定。随着农地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修正,有力保障了农民权益,为农业农村稳定发展营造了良好发展环境。
作者系中共兰州市委党校(兰州市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讲师 王亚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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