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调整下放工伤认定管理权限
3月3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7月1日起我市调整下放工伤认定管理权限。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推进工伤认定便民化服务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市人社局结合“三抓三促”行动要求,决定于7月1日起调整下放工伤认定管理权限。2023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程序的,继续按原管理权限完成后续工作。
调整后,市人社局负责省人社厅调整下放的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和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县区人社局负责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本市内但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的县区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但生产经营地在我市的用人单位,已在本市外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所在的县区人社局办理。
兰州高新区管辖的用人单位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用人单位在城关区行政区域内的,其工伤认定由城关区人社局办理。用人单位在榆中县行政区域内的,其工伤认定由榆中县人社局办理。兰州经济区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由安宁区人社局办理。
县区人社部门因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或需要回避的,由最先接到工伤认定申请的县区人社局向市人社局申请指定管辖。市县(区)两级人社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级经办机构在核定待遇时应同等对待。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责任编辑: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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