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地即发证 拿地即开工 市自然资源局进一步解读“标准地”出让制度
7月30日,针对今年6月30日正式印发的《关于在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试行新上工业类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就“标准地”出让的概念等一系列热点问题作了进一步政策解读。
1 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服务优势
“标准地”出让制度是指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时,提前确定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等6项指标,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公告,一次性告知土地竞买人。竞买人参与竞买土地即视为接受出让公告中的各项条件,承诺按照指标进行设计、建设、生产并接受监督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预先提供的标准进行审查办理和监管。项目的竣工、投产实行分阶段验收管理,项目达产验收前,项目用地不得转让。
“标准地”出让制度最大程度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服务优势,企业在土地成交、签订合同后,即可申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通过采取同步公示、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制等措施,进一步简化了审批流程和时间,能够实现“交地即发证、拿地即开工”。
自2018年起,浙江省率先推行了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去年,我省也明确提出了探索推行“标准地”出让方式,研究提出主导产业、项目方向、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一次性公示出让条件,推动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
2 兰州两大开发区作“试验田”
2021年,我市研究下发《通知》,将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大开发区作为我市实施“标准地”出让制度的“试验田”,这在全省范围内也尚属首次。
对于“为什么选择在开发区试行?”这个热点问题,市自然资源局在此次的政策解读中提到,开发区是工业用地集中的重点区域,也是节约集约高效用地的“主战场”,因此,市自然资源局一方面充分考虑到了开发区的产业布局、功能承接、资源集聚等综合因素,另一方面也结合各县区不同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鼓励具备工业用地条件的其他区域,也可按“标准地”出让制度组织实施,进一步调动其他区域挖掘自身潜力、赋能产业发展的积极性。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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