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四部门下发通知 严禁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做好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强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通知指出,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兰州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全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建立分级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的档案管理机制。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通知明确,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通知明确,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接收证明申请转递档案。存档人员身份不因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不同发生改变。流动人员退休后,其人事档案参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相关规定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区县指定的接收机构保管。
通知强调,严格落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取消收费政策。各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取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收费,杜绝基于档案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积极提供基于人事档案托管的人力资源服务,对符合条件有管理档案需求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主动对接,做到应管尽管、全面覆盖。
通知强调,严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纪律。各服务机构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严格制度、全程把关、不留死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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