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挖护坡酿纠纷 诉前调解止纷争
近日,榆中县人民法院夏官营法庭通过“诉前介入+协作联动”的工作模式,联合辖区司法所、村委会,高效调处了一起公路管理部门诉村民侵占公路路基边坡的侵权纠纷,切实发挥了人民法庭在源头治理、就地化解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既为解纷“加速”,又为审判“减负”。
今年7月,榆中公路段在道路巡察时发现村民祁某私挖某国道路基边坡用于修建厕所、简易棚及菜园等。根据该路段验收材料以及调取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祁某自行修建的厕所、简易棚和菜园等明显位于其宅基地范围之外且处于公路路基边坡范围之内,目前国道路基已出现明显沉陷。虽然,祁某也认可其在案涉公路路基边坡范围内修建厕所、简易棚及开挖菜园等,但是怠于恢复公路原状并赔偿损失,榆中公路段遂诉请法庭解决纠纷。
夏官营法庭干警在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后,为全面客观查明案件事实,于是通知双方当事人前往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法官抵达现场后,耐心安抚了情绪激动的村民祁某,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诉求。
随后,法官结合现场勘查情况,查看了相应的土地权属证明,并询问了当地村委会前期协调的情况。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法官协同司法所、村委会工作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尽可能减少双方对立情绪,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调解中,法官向村民祁某耐心释明,国道某线系重要运输通道,来往车辆多、货车载重量大,擅自侵占路基护坡的违法行为极易造成路肩水土流失,可能引发公路边坡垮塌、路基塌方、路面沉降,对公路通行造成极大安全隐患。经过法官的多次不懈努力,祁某也认识到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性后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顺利完成了对路基边坡范围内围墙、厕所、简易棚及菜园等设施的拆除工作,保障了国道通行安全,消除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相关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有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公路是为广大群众便捷出行提供有力交通运输保障的公益设施,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那些擅自开挖、占用公路路基边坡的行为涉嫌违法,会给公路运行和沿线村民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希望大家增强爱路护路意识,履行好保护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切勿贪图一时利益,触及法律红线。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责任编辑:钟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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