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家长”出庭 永登县人民法院首次启动“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
近日,一场特殊的庭审在永登县人民法院举行,县共青团工作人员临时充当1名涉罪未成年人“代理家长”的角色即“合适成年人”出庭参加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庭审。
该案被告人小任和小朱(化名)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经法院通知后,小朱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但小任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近亲属均不能到庭。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法官在依法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同时,与永登县共青团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永登县共青团得知情况后积极配合,立即选派了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王某作为小任的“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活动,行使“临时家长”的诉讼权利。
“临时家长”的到来,消除了小任心理上的恐惧与焦虑。庭审前,临时家长帮助小任与法官、公诉人及辩护律师进行沟通交流,庭审中,“临时家长”认真履行法定代理人职责,对其教育感化,帮助其化解心结,小任也向法庭敞开了心扉,表示今后会加强改造,学习一技之长,重塑自我,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青年。
“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的实施,是永登县人民法院积极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制度的生动实践。“合适成年人”通过对未成年人进行沟通、抚慰、教育等工作,能够在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永登县人民法院对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坚持,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原则的坚守。
普法小贴士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指,在法定代理人不能、不宜到场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由合适成年人在场参与保障未成年犯司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合适成年人”作为未成年被告人的“代言人”,既要在其与司法机关沟通时起到桥梁作用,也要有效监督司法活动,在刑事诉讼中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责任编辑:钟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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