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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7年暖气费,法院判决:付费!

2024-08-23 07:55:05 智能朗读:

近日,城关区法院审结一起拖欠7年暖气费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所欠暖气费用。

2010年,某单位依法取得由兰州市供热管理部门签发的《供热许可证》,供热方式为燃气联片供热,受益区域包括甲所在小区。但2017年至2023年采暖期间,甲未缴纳过暖气费,经多次催要无果后,该单位将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支付所欠采暖费,并解除双方之间的供热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结合原、被告陈述及案涉小区其他业主缴纳暖气费事实,被告甲所有的房屋属原告供热辖区,虽未与被告签订书面供热合同,但该单位依法履行了供热义务,与甲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热关系。因此,原告单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集中供热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特殊性,有别于普通服务合同,若终止单个用户供热服务,将损害该区域内其他服务对象用热基本权益,故原告对案涉合同行使解除权的诉请不予支持。同时,公共服务之所以具有普惠性,是因为它所服务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人数的众多性,提供服务的一方将因此投入巨大的物力、人力、财力等,负有巨大的经济成本,在甲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的供热不达标的情形下,应视为其已接受和实际享用了服务,应当支付服务费。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暖气费的诉求。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责任编辑:马和相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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