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揽过境货车加油牟利 五人非法卖柴油构成危险作业罪
柴油易燃易爆,属于危险化学品,不能私自售卖。然而,有人却将二手车私自改装为加油车,招揽过境货车加油牟利。近日,经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某、肖某某、郝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去年4月,秦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运输及销售许可的情况下,购买三辆二手车私自改装为加油车辆,并雇佣未经危险化学品作业相关培训的肖某某、范某某、郝某某、苟某某等人,在榆中县定远镇的一处停车场内,利用地下埋藏的油罐及改装加油车招揽过境货车加油牟利,非法获利达5万余元。同年11月,秦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非法改装加油车、加油罐及加油机等。经专业机构评估,上述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具有一定现实社会危险性,存在社会危害,具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秦某某等五名嫌疑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危险作业罪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案提起公诉的检察官表示,“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责任编辑:钟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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