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距离”接受禁毒法治教育 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两起贩卖毒品案
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提高群众禁毒法治意识和识毒、拒毒、防毒能力,6月24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两起贩卖毒品案件,并邀请国家管网集团建设项目管理分公司工作人员、兰州文理学院师生、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旁听,“零距离”接受禁毒法治教育。
案件一: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肖某某表示有毒品甲基苯丙胺要出售,让其帮忙寻找买家,肖某某将曾某某作为买家介绍给杨某某,二人谈好价格。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按照事先约定,向曾某某交付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用透明塑料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29.15克。经鉴定查获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案件二: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2月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联系向梁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当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收取梁某毒资后,将从上线处购得的毒品海洛因放置某处,告知梁某自行取走。随后,公安人员将完成毒品交易的梁某抓获,当场从梁某身上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向其贩卖海洛因1小包,净重0.82克。
法庭综合王某某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当庭作出宣判,依法对王某某定罪处罚。杨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将择期宣判。
真实的审判让旁听人员深有感触:“今天近距离旁听,让我深切地感受到毒品危害可能就潜藏在身边,要时刻警惕。”“没想到几克的毒品就带来了这么沉重的代价,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一定会远离毒品。”庭审观摩既是一次集中学习,又是一次“面对面”的以案释法,通过旁听庭审活动,让旁听人员直观感受法律的严肃性和毒品犯罪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大家纷纷表示要时刻警醒自己,并劝诫亲朋好友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坚决抵制毒品。
法官提醒:
一旦沾染毒品,将会摧残自身、造成家庭悲剧,也会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回首我国百年禁毒历程,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深刻认识到毒品的危害,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坚定地与毒品作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打早打小,除恶务尽,我们对毒品犯罪“零容忍”态度,既是对历史的深刻反思,也是对人民的负责。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责任编辑:王旭伟
版权声明:
凡文章来源为"兰州新闻网"的稿件,均为兰州新闻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兰州新闻网",并保留"兰州新闻网"的电头。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