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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在公交车内摔倒受伤 这个责任到底谁来担?

2023-10-31 08:59:07 智能朗读:

 七旬老人在公交车上摔倒受伤,由于缺少车内监控视频,老人究竟因何摔倒存在疑问,当老人家属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后,西固法院法官明确表示:公交公司需要为老人的摔倒承担赔偿责任。10月30日,这起纠纷经法官调解结案。

老人摔倒成“糊涂账”?

2023年7月,年逾七旬的王阿姨乘坐公交车外出买菜,当车辆抵达终点站时,正准备下车的王阿姨突然摔倒并受伤,后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治疗,11天后康复出院。王阿姨的儿子认为是公交车司机突然刹车导致母亲受伤,遂多次找到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没有得到正面回应,于是王阿姨的儿子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起诉至西固法院。

庭审过程中,被告公交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事发当天的道路监控视频,视频显示车辆抵达终点站后便停靠在站台,车内乘客陆续下车,此时车窗内有一个人影倒下,公交公司断定此人便是王阿姨。此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不存在司机操作不当的问题,故公交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针对这段视频,王阿姨的儿子认为仅能显示出有一个人影倒下,根本无法确认此人影即为自己的母亲,公交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

虽然公交车内部也有监控,但公交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视频,并向法庭解释称,涉案公交车内的监控因接触不良,恰好没有记录下当时的情景,而且这种接触不良的情况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经常发生,不足为奇。既然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当天的事发经过,难道王阿姨的受伤只能是一笔“糊涂账”?

厘清权责 调解解决

办案法官认为,王阿姨乘坐了被告公交公司管理的公交车,其与公交公司便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客运合同关系中,被告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现王阿姨在公交车内受伤,而被告公交公司又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对乘客的安全运输义务,也无法证明王阿姨对自己的受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厘清了双方当事人的权责关系后,办案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调解中,法官一方面耐心引导公交公司认清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又对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逐项进行了核对,排除了其中没有证据支持及明显超过合理开支范围的部分。经过漫长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决定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公交公司赔偿王阿姨各项损失合计2.5万元,案件得以平和落幕。

公交公司有义务保证乘客安全

针对此案,法官强调,乘客自上公交车那一刻开始,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即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这里的“安全运输义务”又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二是保障乘客随身携带财产的安全。在人身安全方面,法律对承运人的要求十分严格,除非具有法定的免责条件(即乘客自身健康原因和乘客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否则承运人对乘客的伤亡均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财产安全方面,只有在承运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乘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责任编辑:王旭伟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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