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离世 一套房引发多起纠纷 检察机关介入 法检合力化解矛盾
丈母娘称购买了二婚女婿的住房,谁知女婿去世后,女婿与其前妻所生的女儿要求继承房产。丈母娘向法院主张自身权益未获支持,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10月7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审理情况。
1 丈母娘购买女婿住房 女婿离世纠纷起
今年6月1日,周某来到渭源县检察院,申请对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进行监督。周某声称自己花40万元买了一套房屋,但是法院对证据和事实都不认可。受理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开启审查工作。
2019年,张某与周某的女儿祁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二人均为离异后再婚。张某的孩子随前妻生活,祁某的孩子跟随二人生活。2020年12月5日,祁某与张某向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因经济紧张,二人欲将位于渭源的一套住房卖掉。周某得知后与女婿张某商议,以4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产,并于2021年5月付清了全部房款,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2021年7月22日,张某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2022年4月1日,祁某生下小女儿。2022年4月11日,祁某将案涉房屋从张某名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2022年10月18日,张某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将祁某及两个孩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张某名下房产。祁某辩称,张某已将房屋卖给周某,房款已全部付清,该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为周某。诉讼中,周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 不服法院判决 丈母娘申请检察监督
渭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张某生前未立遗嘱,本案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确定继承人资格。祁某、祁某的两个孩子、张某与前妻生的女儿均系被继承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案涉房屋系张某与祁某结婚前的个人财产,祁某及周某虽辩称该房屋已由周某买下并付清房款,但二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张某与周某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案涉房屋在张某去世时仍登记在张某名下,应认定为张某的遗产,由各继承人继承。
2022年11月24日,渭源县法院作出判决,由祁某和两个孩子直接继承该房屋,由祁某支付张某与前妻生的女儿应继承房屋份额折价款1万元。同时,张某作为共同还款人与祁某共同向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借的1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平均负担,其中7.5万元应认定为张某的个人债务,由4位继承人各自负担其中1.8万余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周某不服,向渭源县法院申请再审。今年4月15日,渭源县法院裁定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除了以上案件的审理外,今年1月9日,周某又将祁某和三个孩子诉至渭源县法院,要求4名被告偿还张某生前债务43万元,利息3.2万元,合计46.2万元。周某认为,既然法院认定房屋买卖不成立,案涉房屋已被张某的继承人依法继承,那么,其向张某给付的43万元本金及利息应当作为张某的生前债务,由其继承人负担。
渭源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周某以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认定案涉房屋为张某的遗产,并将案涉房屋按照遗产进行分配,同时将张某生前债务一并处理,而对周某主张其以43万元购买案涉房屋的事实并未认定。判决后周某未上诉,而现以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购房款,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诉讼。3月6日,法院裁定驳回了周某的起诉。周某不服,向渭源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3 法检合力促和解 息诉服判止纷争
渭源县检察院受理后,通过调取案件诉讼卷宗、询问当事人、与法院法官沟通等一系列举措了解了案件情况。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周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庭审中明确主张女婿张某生前已将案涉房屋出售给自己,并提交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收据、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进行质证,认为该房屋所有权现应归其本人,不应作为张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法院应当对周某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但法院在民事判决中未对周某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遗漏了她的诉讼请求,应当再审。
今年6月8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渭源县检察院向渭源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月19日,法院回复采纳,并裁定再审本案。
启动再审程序后,法检两院办案人员多次就本案进行分析研判并认为,本案是由法定继承纠纷引起的亲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无论法院如何裁判,都可能会使一方期望落空,这对双方之间的矛盾而言无异于火上浇油,既无法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还可能引发新的矛盾,以和解方式处理本案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纠纷。现实情况表明,双方因继承财产数额、债务清偿等存在争议一直僵持不下,加之案件耗时较长,双方积怨已深。“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我们还是想再努努力做一下和解工作。”承办检察官说,“和法官充分沟通后,我们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与当事人一对一沟通,结合案件事实、执行情况,耐心释法说理,特别指出当事人将面临长期缠诉带来的讼累,帮助周某分析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后果,及时促成各方坐下来面对面进行交流。”
6月13日,在检察官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周某、祁某、张某与前妻生的女儿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祁某给付案涉房屋折价款中的3.5万元,于今年6月14日前付清;张某生前所有债务(包括周某支付的款项)由祁某负责清偿;对于周某的43万元购房款,由祁某和周某另行协商解决。在法官、检察官的见证下,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并于次日履行完毕。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责任编辑:王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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