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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气”帮考 触犯刑法

2022-06-12 08:49:49 智能朗读:

在众多考试中,考生都努力通过自己的真才实学实现人生理想,但也有人心存侥幸心理,找“枪手”替自己参加考试,妄图蒙混过关,6月8日,安宁区检察院发布一起代替考试案的处理过程,由于替考者参加的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替考行为触犯刑法。

人证不符 考场出现替考“枪手”

2021年5月29日9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兰州市安宁区某大学内紧张有序地进行。考场内,待考生全部落座后,监考人员逐一查验考生身份。当查看到张某时,监考人员发现,虽然张某本人与其所持的准考证照片上的人均戴了眼镜,但仔细观察,二人相貌并不一样。经过再三比对,监考人员发现张某与其所持证件上的人并非同一人,遂将张某带到考务办公室进一步核实。在考务办监考人员与巡考人员的询问下,张某说出了其代替他人考试的事实。

帮忙替考 仅出于朋友义气

原来,张某与赵某是朋友关系。赵某为了包揽工程,在2021年3月报名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因为担心自己无法通过该考试,便想到好朋友张某。赵某认为张某学习比自己好,而且张某之前已经通过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如果让张某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肯定能一次通过。张某碍于朋友情面,出于朋友义气,没有过多考虑就答应了。考试前一天,赵某托人将自己的身份证、准考证及住宿费、车费、一副眼镜交给了张某。考试当天,张某戴上了赵某为其准备的眼镜,持赵某的身份证及准考证代替赵某参加考试,没想到在查验身份时被监考人员当场识破。

经过审查,张某代替赵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但鉴于本案系在进入考场后开始答题前被发现,属犯罪未遂;赵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张某、赵某均系初犯,到案后均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经过公开听证多方同意后,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安宁区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赵某作出了从宽处理决定。

什么是代替考试罪?

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破坏国家考试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利的行为。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应试者、替考者(俗称“枪手”)、介绍人。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应试者、替考者、介绍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刑法修正案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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