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15前夕,省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在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交订金1万元整。后因种种原因,房东毁约,而房屋中介公司以预交订金概不退还为由,拒绝退还消费者的1万元订金。后经省消协调解房屋中介公司退还了消费者1万元订金。为此,省消协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慎重交纳“订金”和“定金”。 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任何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要慎重,不要轻易交纳订金,要搞清“订金”和“定金”的区别。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该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可以退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一,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