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 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省消协发布消费警示
慎重交纳“订金”和“定金”

作者:记者袁文波 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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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3·15前夕,省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在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交订金1万元整。后因种种原因,房东毁约,而房屋中介公司以预交订金概不退还为由,拒绝退还消费者的1万元订金。后经省消协调解房屋中介公司退还了消费者1万元订金。为此,省消协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慎重交纳“订金”和“定金”。

    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任何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要慎重,不要轻易交纳订金,要搞清“订金”和“定金”的区别。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该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可以退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一,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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