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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教市民维权
测温时小心温度计“有鬼”

作者:晚报记者杨尚荣 齐蓉晖 王鹏 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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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的“一把手”供暖接待日现场,活跃着一位年过半百且滔滔不绝演讲的老同志,他就是市政协委员周迎平。只见他一会儿拿出提包里的《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规,一会儿拿出本报刊登的我市供暖格式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既向供热站及现场的“一把手”咨询、建议,希望政府部门提高管理水平,又向过往市民进行讲解和宣传,希望提高市民在供暖期间的维权意识。

  全天候难达18℃

  周迎平委员说,作为热用户,首先要明白自己所享受的一系列权利。从我市供热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看,有两个97%的标准,一是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97%;二是供热24小时中97%的时间应达到规定的18℃。但从实际情况看,好多地方的供热都未达到上述标准。不少供热站采取间歇式供暖,只在上午、中午及晚上供一阵子热,上班时间工人们公然在锅炉房里打牌玩,供暖质量根本不达标。

    温度计应是合格品

    周迎平委员说,不少供热站很少到住户家里测温,住户自己测温又不被权威部门认可。前不久,一住户因12元暖气费与供热站打官司,但住户自己的测温结果不被法院认可为证据,此事实在很令人费解。有消息说,目前供热单位使用的测温设备大都不合格。所以,建议市民在接待供热单位的测温人员时,应关注他们手里的温度计背面是否有质量监督部门的合格证。

    供热同样要“三包”

    周迎平委员说,供热至今,“热”是商品的概念早已深入人心,但商品的概念多被供热单位当作收缴热费的法宝。供热单位很少将“热”作为商品实行“三包”,包质、包量及包换难以落实。住户即使不想用热,按规定也要缴纳10%的户间传热费。从服务关系看,用户是供热单位的衣食父母,供热单位应该善待用户,但现实生活中用户的地位很尴尬。从服务时间看,通信等部门已将服务时间从分钟精确到秒,但供热仍是糊涂账。每年的供热期长达4—5个月,住户一次性缴费,即使暖气供得有问题,也难以讨价还价。应该将供热时间切成若干块,通过合同等途径约束供需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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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投诉两大热点

  热点一 楼梯间无暖凭啥缴费?

  采暖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而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和公用建筑面积,过道、楼梯间等都属公摊面积。如果楼梯间、过道有采暖设施,用户享受到热了理应缴费;可许多住宅的走道、楼梯间并无采暖设备,却被强行列入供热面积,就极不合理。

  热点二 格式合同好看不中用

  格式合同没有保护住户的利益。第一,格式合同中供热方和用热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二者在数量上不相称,供热方权利多于义务,用热方权利小于义务。第二,格式合同有许多漏洞。如室外温度低于-11℃供热方可以免责的规定,兰州冬季气温低于-11℃的天气经常存在,如果越冷越免除供热单位的责任,实在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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