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少年的你”一份希望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对涉盗窃案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日,临洮县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的苟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6月,17岁的苟某某趁邻居不在家之际,盗窃邻居银行卡并取走卡内现金7000元用于自己花销。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审查认为,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同时,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后,本着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检察机关对苟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6个月。考察期满,鉴于苟某某的良好表现,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苟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版权声明:
凡文章来源为"兰州新闻网"的稿件,均为兰州新闻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兰州新闻网",并保留"兰州新闻网"的电头。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