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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北京再审突发事件应对法 编造传播假信息违法

作者: 稿件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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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在突发事件预警期,本市拟定时向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公开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介绍,突发事件带有社会性,处置的主体不单是政府,需要公众的参与和有效的配合。应及时、充分向公众、向社会披露信息,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内容。具体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预警期预测信息定时发布

  修改稿还增加规定,一旦政府宣布进入预警期,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及时向社会发布避险措施或者建议、劝告。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法

  在“应急处置与救援”一章中,修改稿还增加了对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这意味着,传播虚假突发事件信息的行为将触犯法律。

  修改稿中明确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采取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修改稿中增加了发生突发事件后,政府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相应要求。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迟报不得超2小时”取消

  在修改稿中,删除了“行政机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的内容。但要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报告。

链接

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等级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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