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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城市副中心”建设 加快经济发展步伐 榆中县“新12条”全面推进招商引资

2021-09-10 08:02:07 智能朗读:

9月7日,记者从榆中县政府获悉,为全面加速“城市副中心”建设、全力推进榆中县招商引资力度、全速加快榆中经济发展步伐,榆中县出台新12条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此次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包括土地、投资环节支持、税收、人才奖励奖励、荣誉奖励等五大方面。该政策适用于在榆中县域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榆中县产业投资导向,并在榆中县纳税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主体(房地产除外)。

土地——使用年限可依法申请延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服用地40年,物流仓储用地5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分期实施的项目,一次性规划预留用地,分期供给土地。投资——最高奖励可达投资总额的50%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建成后,榆中县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及投资强度,以企业缴纳出让金为参照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可达到投资总额的50%。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奖励标准在之前的基础上上调10个百分点。项目投产后,自投产年度起连续3年内,以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各类税收总额换算为每亩土地平均纳税额达到20万元的,以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每年县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基数30%的资金奖励。税收——企业、个人将按比例获财政重奖项目自投产运营年度起连续五年,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所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奖励;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给予企业所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奖励;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所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5%奖励。项目自投产运营年度起连续五年,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给予企业2个个人所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奖励名额;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给予企业4个个人所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奖励名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个个人所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奖励名额。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以上税收扶持外,还享受列入国家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在榆中县设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除享受甘肃省奖励政策外,县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设立的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除享受甘肃省奖励政策外,县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上市——“四类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在榆中县注册、核算、纳税并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在企业上市之日起半年内,县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上市的公司,在企业上市之日起半年内,县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人才——引资团队和个人按比例奖励广泛动员和鼓励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商协会等非考核主体和个人积极参与榆中县招商引资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引资团队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对于新引进投资总额:2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8亿元(含)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2亿元(含)以上的农业项目,按合同约定期建设投产后,奖励项目引资团队15万元,项目引资个人3万元;对于新引进投资总额:10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4亿元(含)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1亿元(含)以上的农业项目,按合同约定期建设投产后,奖励项目引资团队10万元,项目引资个人2万元;对于新引进投资总额:5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2亿元(含)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0.5亿元(含)以上的农业项目,按合同约定期建设投产后,奖励项目引资团队5万元,项目引资个人1万元。入驻榆中县的企业聘用榆中县户籍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县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给予企业每年100元/人的奖励,每户企业最高10万元。全面取消招商引资企业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落户限制,有落户意愿的全部及时落户;持有居住证的,同等享受当地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政策。奖励——12类企业或个人将获大奖榆中县每年进行评优奖优活动,对贡献大、业绩优、信誉好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分别授予优秀企业、纳税10强、特殊贡献奖、技术创新单位、优秀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诚信企业和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青年专家、能工巧匠、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首席记者 杨贵智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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