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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纷生 从“凶宅”买卖看诚实信用原则

2023-09-18 07:53:44 智能朗读:

原本高高兴兴买套房,住进去后却被邻居问:“这房也敢买?”业主这才知道,这套房竟是“凶宅”。近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对于这样的案子。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调查发现,原房主亲属的确于房屋内坠楼身亡。经过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返回房屋,原房主赔偿购房款、贷款利息、契税等费用。

对于此事,小马飞刀为何关注,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一个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谓“凶宅”,通常是指在房屋内发生过自杀、他杀以及其他意外死亡等非自然死亡事件,因病去世、衰老死亡等正常死亡不包括在内。《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为:“不吉利的或闹鬼的房舍。”当然,在这个世界上,鬼是没有的,更谈不上“闹”了。有人认为,“凶宅”一说,纯属封建迷信,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凶杀、自杀等原因使正常房屋突然变成“凶宅”,不仅一定时期内租不出去而且造成难卖、价值贬值,是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绝非封建迷信那么简单。讲风水、求吉利,在住宅上的受重视程度更甚于其他,这种带着明显中华民族传统的社会风俗,实际上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许和盼望,也正因此,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就会成为普遍共识中的“凶宅”。这种意识不只影响着少数人,而是几乎形成了普遍共识。

而且“凶宅”给人的心理造成阴影也是一种精神影响。正所谓安居乐业,居住房屋的好坏(也包括居住房屋是否为“凶宅”)直接影响居住者的情绪和心理感受,进而影响居住者的生活和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对购房人的居住情感产生负面影响。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在选择房屋作为住宅时,除了房屋本身的功能要素之外,也关注涉及公序良俗及情感方面的问题。因此,作为出卖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对交易房屋涉及公序良俗的相关信息负有公开和披露的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凶宅”这种说法不仅仅我们有,国外也有。在美国等一些国家实行“凶宅”信息披露制度,不把“凶宅”的事实如实披露,让买主事前所知,就构成违法。我们虽然没有披露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卖方隐瞒“凶宅”的事实,一般按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允许买方解除合同,或者支持降价请求。

司法上对“凶宅”的关注,倒并非出于主观上的情感、看法,而是处于对缔约自由的维护,用法律进行规制,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此案其实是一堂普法课,那就是在任何的买卖中,买主和卖主都应该遵循最起码的诚信意识,尊重对方的知情权,不能有任何的隐瞒,更不能心存侥幸。

小马飞刀

责任编辑:王旭伟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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