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评说 试用期不能成为“白用期”
近日有媒体报道,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理由解聘,“假试用,真使用”。
这些企业针对应届高校毕业生设置的岗位往往是那些底层可替代性较强的岗位,尽量拉长试用期时间,压低甚至不给求职者试用期工资,目的就是为了在人力资源上“省钱”,“白用”年轻人“干苦力”。
这小算盘打得太精明了。
试用期是劳动法所明确的给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于互相了解、最终双向选择的相互考察期。然而,随着国家对劳务用工的规定越来越规范,一些不法用工单位只做到明面上的规矩,背地里却耍起节省用工成本的手段。有报道说,一些企业为了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选择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员工,让他们白干活。一旦成为企业“试用工”,签订的是“试用”合同,试用期无薪还在其次,有试用期满后即被无故辞退,辞退了也不给任何赔偿。这种“试完不用”的做法,既可以支付较少的劳动报酬,又不用给试用期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保等社保,不少企业对此是乐此不疲。神圣不可侵犯的劳动法,在某些企业管理者的眼中,俨然成了一张废纸,形同虚设。
应该说,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本性是可以得到尊重的,但这绝不能成为企业随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所谓借口。治理乱象,让劳动者安心度过试用期,少被坑害,需要形成合力,共襄盛举。一方面,各地劳动保障监察等机构应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特别是“试用期”情况开展定期监督和检查,一旦发现违法用工行为,给予严厉惩处,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知道,在就业市场当中,绝大部分个体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相关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有所倾斜,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平衡。另一方面,劳动者要坚决抵制试用期内的各种侵权行为,并及时向人社部门投诉,如果试用期内被无故辞退,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
再来给大家讲一个新闻: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其新入职员工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但是试用期满后,公司却一直未办转正手续,并继续向其发放工资。合同到期后,该员工以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将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赔付30万元。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公司给付22.5万元。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这起案件中,涉事公司严重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
避开陷阱很必要,填平陷阱更重要。只有法律长出牙齿,乱象才会消失。
小马飞刀
责任编辑:张军
版权声明:
凡文章来源为"兰州新闻网"的稿件,均为兰州新闻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兰州新闻网",并保留"兰州新闻网"的电头。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