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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见血 为什么要具名感谢“立法公民”

2023-01-22 09:06:16 智能朗读:

“来自广东的毛红波、内蒙古的王春红、浙江的王世杰等社会公众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建议加强对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活动的规范管理,经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对外通报社会公众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时,首次以“具名”方式对吸收采纳意见的具体情况作了反馈。这一举动,让原本只是例行的通报变得有些与众不同,引起多方关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高质量立法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细致功夫。因此,只有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公众重大关切,开门立法汇聚众智,才能提高立法质量、健全法律体系,从而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保驾护航。现阶段,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就要求立法要最大限度地广泛集纳民意,以主流民意作为立法的依据。如果不重视在立法中汲取民意,民众的诉求在立法中得不到回应,那么所谓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必然被打上折扣。

过去,许多群众的感受是:法律法规是“上面”制定的,老百姓只需遵守就行了。这种感受当然是片面性的,但也说明了在民意表达的广泛性和对民意吸纳的充分度是有一定局限的。特别是在地方立法的传统实践中,往往存在意见征集广泛性不够、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征询意见精准性不佳、综合分析科学性不强、意见反馈全面性不够等难题。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公共政策制定者和社会大众之间完全可以搭建起坚固的互动互信平台,把以人为本的理念真正贯穿到民主立法的酝酿、制定、实施和完善的全过程。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在立法中反映社会基层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实际是崇尚法治与敬畏民意的体现。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目的都是在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那么,在立法过程中,民意的考量和吸纳,正是制定法律的价值基础,更是衡量法律是否具有生命力的标准。唯有遵循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立法才能经得起检验和评判,而公众的诉求也才能以立法的方式得到普遍的彰显。

小马飞刀

责任编辑:王旭伟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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