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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纷生 拾金不昧与物质嘉奖并不矛盾

2021-01-12 10:02:08 智能朗读:

前两天,成都市民刘先生在一个打车软件上叫了一辆出租车,抵达目的地后,不慎将装有笔记本电脑的背包遗落在车上。之后,刘先生多次联系打车平台和出租车司机,希望尽快归还遗落物品,但却被司机索要800元“送还费”。

事情的结果是什么,是出租车公司和成都市交通运输局都介入进行了协调处理,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驾驶员退还一半的费用,乘客已经收到了退还款项。

再说一件与此事有点关联的新闻,1月8日,广州市15届1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此次修改中《规定》提出,接收单位在接受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时,应同时向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的相关凭证。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扬。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不知道大家对这两件事怎么看,过去,我们一直提倡拾金不昧,的确,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是拾金不昧者付出的时间、精力或钱财等成本和经济损失,在法律上被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究竟由谁来承担,一直有着很大争议,很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事实上,拾金不昧这样的道德诉求并非人人都能够达到,尤其是面对巨额钱款,能够做到不为所动、急人所急、如数归还,实属难得,这样的品德值得提倡、值得表扬,如若能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更是对拾者本人的肯定和对拾金不昧这一美德的提倡和鼓励,也会激励更多人学习和效仿。

拾金不昧,本应当受到鼓励。鼓励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表扬、公开表彰,也可以是物质上的嘉奖,这一点也是有法可循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就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另外,《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还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从这个角度说,出租车司机要求乘客支付送还遗失物所产生的油费、误工费等,也合理合法。只不过,凡事有个度,越界了,狮子大张口,性质也就变了,这一点,必须要强调。

小马飞刀最后想说的是,完璧归赵的同时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成本支出,与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并不矛盾。要知道,任何以美德作为借口去要求别人,而规避自身责任的做法,长期来看都会损害美德产生的土壤。

小马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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