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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刷脸”技术应纳入监管序列

2020-10-28 08:56:10 智能朗读:

购物时“刷脸”支付、用手机时“刷脸”解锁,进小区时“刷脸”开门,坐高铁时“刷脸”进站……越来越多的事情可以“刷脸”。近日,《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发布。有九成以上的受访者都使用过人脸识别,“刷脸支付”最为普及。有六成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滥用趋势,还有三成受访者表示,已经因为人脸信息泄露、滥用而遭受到隐私或财产损失。

在某些网络交易平台上,只要花2元钱就能买到上千张人脸照片,而5000多张人脸照片标价还不到10元,且都是真人的生活照、自拍照。而在媒体报道的两起案件里,犯罪嫌疑人利用“AI换脸技术”非法获取公民照片进行预处理,再通过“照片活化”软件生成动态视频,骗过了人脸核验机制,得以实施犯罪。可见,人脸信息的获取非常方便,价格也很低廉,加上技术进步,使得人脸识别技术操作更为简单,导致人脸信息被非法利用的门槛极低。

时下,“刷脸”技术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得到应用,且呈现加速度的发展趋势,表明“刷脸”技术进入全面普及阶段。广大民众已经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主动或被动将人脸信息数据交给了商家、机构,却未能掌握人脸信息的主导权,造成权益不对等,加之监管不严、执法不力,给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留下可乘之机。

此前,在一些高技术领域,法律和监管往往非常滞后,导致低技术的发展、应用难以把控,出了事才介入,以至于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对于人脸识别这种正在飞速发展、影响巨大的技术,监管不能太过滞后,应采取同步关注、跟踪调查、即时监督的策略,将人脸识别技术开发、商业应用、数据存管、信息处理等环节,均纳入监管序列,以防出现技术失控、滥用的恶劣局面。

目前,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已经采取了一些行动。比如《网络安全法》明确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我国《民法典》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出,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

由此可见,人脸识别技术不能盲目发展和使用,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并将个人信息保护放在首要位置上,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人脸信息不被泄露、倒卖、非法利用。监管部门应以法律为武器,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形成震慑力,及早遏制非法买卖、盗用人脸信息数据的犯罪行为,将其掐死在“摇篮里”,以达到防微杜渐的效果。

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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