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兰州新区有“办法”
近日,兰州新区纪工委监工委印发《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试行)》。《办法》从基本原则、查处认定、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出详细规定。新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检举控告或问题线索,研判认为涉嫌诬告陷害的,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后,开展诬告陷害行为调查。对经核查认定问题线索内容失实、涉嫌诬告陷害的,实施“一案双查”,特别是对幕后的组织者和操纵者,以“零容忍”的态度一查到底。
对认定的诬告陷害行为,新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具有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等情形的,从严从重处理。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荣誉、职称等非物质利益和物质奖励、物质利益等不当利益,按程序撤销、追回、收缴。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周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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