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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讲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2021-06-16 08:36:44 智能朗读:

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提升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对违反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知晓率和支持度,6月10日至1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永平分别深入兰州市纪委监委、市委巡查办、市委组织部集中宣讲、详细解读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王永平从深刻理解“三个规定”的历史背景和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三个规定”的主要内容,切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深入贯彻“三个规定”,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等方面,并结合实际案例系统解读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出台的背景、适用范围、工作要求、违规表现、处罚清单、政治界限、记录制度等内容。讲授内容深入浅出、全面深刻,为党政领导干部在思想上筑牢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在行动上划出干预司法活动的纪律“红线”。

王永平表示,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已进入查纠整改关键环节,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重要问题。落实执行好“三个规定”,不仅是对政法干警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具体要求。开展“三个规定”集中宣讲活动,是为了让大家充分认识“三个规定”的内容和意义,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意识,在法律面前知敬畏、守规矩、慎言行,确保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今后在贯彻执行“三个规定”中要努力做好以下方面。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对确保司法公正廉洁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执行规定,发挥头雁效应。严格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过问案件、不打探案情、不干预案件,维护司法权威,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教育管理好所属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广泛宣传教育,推进齐抓共管。建立常态化学习教育机制,积极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带头执行“三个规定”。强化舆论引导,积极宣传“三个规定”政策和正面典型,开展层层宣讲。强化监督管理,形成长效常态。坚持严查重处违反“三个规定”问题,坚决遏制“说情打招呼”现象。强化常态化检查监督,将“三个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宣讲结束后,与会人员现场签订《领导干部不干预司法活动、不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公开承诺书》。大家表示,此次宣讲是彻底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这一顽瘴痼疾的有效举措,通过聆听宣讲加深了对“三个规定”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今后要认真学习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带头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尊重、支持和维护司法人员 依法办案、公正办案,营造践行“三个规定”的浓厚氛围,全力推进“海晏河清”的司法大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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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公正廉洁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统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的内容主要有三项:

一是对领导干部的刚性约束。

“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二是对领导机关依法履职的明确规范。

1.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

2.因履行职责需要;

3.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环境;

4.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三是对司法人员的工作要求。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的内容主要有三项:

一是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约束限制。

约束限制很明确,即“三不得”: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二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明确规范。

1.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2.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三是对办案人员的工作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通过规范司法人员交往行为,防止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根据规定第五条,对一般的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必须做到“六严禁”: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根据规定第六条,对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1.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2.因办案需要, 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3.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来源: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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