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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不“美”要么返工要么退款
《甘肃省美发美容行业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记者袁文波 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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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甘肃省消协及甘肃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获悉,《甘肃省美发美容行业管理和消费者争议解决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并对双方之间的争议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法。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办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经营者应该实行价格和收费公开。

    《办法》中同时要求,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组织或机构进行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美发美容场所必须符合卫生部门的规定和标准,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质量不达标返工须免费

    《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修剪、洗发、吹发、梳理、刮脸等服务时,若质量达不到事先约定的要求,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返工重做。

    同时《办法》还要求经营者在提供烫发、染发、漂发、固发、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服务时,若质量达不到事先约定的要求,经营者应该再次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服务。返工后仍达不到事先约定的要求或消费者担心头发皮肤受损不愿再返工,经营者应当退款。在提供盘头、妆饰、造型、美甲等服务时,应有一定的保质期和保型期,因技术、设备等原因而使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的,经营者应再次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服务。

    店内丢衣物要照价赔偿

    在损害赔偿一项中,《办法》规定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保管不善,使消费者衣物遭受污损或丢失,并确认无法挽回的,经营者应按同类型实物或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或赔偿,但是不包含所保管衣物未提前约定的贵重物品。

    《办法》还明确,未经消费者同意或未按消费者意愿使用产品进行服务,消费者可以拒绝付费,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给予消费者1至3倍消费金额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质量问题或者消费环境不安全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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