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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日起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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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在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之际,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当前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存在的实际困难,本着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原则,统筹研究出台了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给予部分曾参加作战和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住房、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工作,政治上予以关心,待遇上予以照顾,使他们得到妥善安置,基本保障了他们退役后的生活和就业。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财政先后14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17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5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出台完善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政策法规;开展了“爱心献功臣行动”等一系列全社会大行动。日前,决定从 2007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对部分 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完善曾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政策,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完善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措施,完善落实部分复员干部住房和生活救助政策的措施,继续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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