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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院负责人现场受理市民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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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把手”接待日现场 |
长期以来,民商事判决“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司法领域中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焦点问题。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贾忠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潘庆云、副局长田路一行做客“一把手”接待日,值守热线 8403333,与广大群众就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交流,接受市民的咨询和投诉。 持债权凭证可申请执行
“我儿子被故意伤害造成重伤,凶手逃跑一年后终于被抓获,并于去年底被判了十几年刑。我同时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向我赔偿2万多元。但是,凶手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是不是这钱也就‘泡汤’了?”市民秦女士询问。
   贾忠南告诉她,以前,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暂时中止执行,待条件具备后才恢复执行,但前提是申请执行人先要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现在不同了,在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会向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是被执行人在狱中服刑,申请人可随时携带债权凭证到法院申请执行,不需要再办理任何手续。执行法官在接到申请后,会及时赶赴现场执行财产,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贾忠南还特别提醒,债权凭证的生效期为3年,期满后须到法院进行审验。
督促下级法院尽快办案
孔小姐咨询,自己的案子西固区法院已经判决生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她2.6万元,但是,好长时间过去了,却未得到执行。法院的办案人员告诉她,被执行人没有个人财产,没有偿还能力。而据她所知,该被执行人曾经是出租车司机,现在还经营着一家超市,还有多间出租房,怎么能说他没有偿还能力呢?现在她生病住院,已经借了很多外债,希望能够尽快拿到赔偿金。
   贾忠南答复:“市中院会马上督办此案,在一周内调查办理案件。”此外,83岁高龄的韩奶奶,也因为城关区法院判决后迟迟得不到执行而颤颤巍巍来到了接待现场。贾忠南说,上级人民法院有依法监督、督促下级法院办案的职责和权利。对于韩奶奶的问题,市中院也将马上对其进行督办。
困难家庭起诉费减免缓
家住城关区的宋先生一拨通电话就大倒苦水:自己办了个规模不大的养狗场,今年上半年,他给狗统一注射疫苗,却万万没有想到,几天后几十条狗死得只剩4条了。为了讨个说法,他找到出售疫苗的店方,并要求赔偿。孰料,店主竟让他去找厂家。而厂家则坚持自己的疫苗没有质量问题,不予赔偿。“现在我不知道该找谁赔钱了。想告厂家,又听说起诉费用不低,我家里确实很困难,实在拿不出钱来。”宋先生无奈地说。
   贾忠南建议宋先生,应该先向动物药类管理部门投诉该生产厂家,确定自己的损失是不是由疫苗造成的。关于赔偿问题,宋先生需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向法院递交诉状,说明自己索赔金额,法院立案后会依法进行判决。他还说:“你完全不用为起诉费的问题担心,国家有明确规定,对于经过核实确有困难的家庭,将依据困难程度,给予起诉费减、免、缓的政策。”听了贾忠南的一席话,宋先生的心里总算觉得有盼头了。
屡次拒绝履行将要曝光
吴女士原在一家集体企业上班,从 1996年开始,她一直待岗在家,其间她曾多次找自己所在公司的负责人,要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并将她的档案调出,而公司以困难为由拒绝她的要求。去年,她开始用法律手段为自己讨公道。在对方拒不执行劳动仲裁的情况下,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由于公司负责人高某经常搬家,法院始终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使案件得不到执行。吴女士询问,法律有没有什么规定能制止企业的这些做法,自己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潘庆云告诉吴女士,单位有义务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这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他还说,如果单位屡次拒绝履行责任,法院将考虑采取在新闻媒体曝光的手段加大执行力度,使其迫于舆论压力履行执行义务。最后,他希望吴女士能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帮助寻找高某的新住址,提供线索,争取早日解决她的问题。
热线问答
张先生:法官,我官司打赢了,并且已申请执行,交了执行费,我是不是在家里等着就行了?
   贾忠南:你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你负有举证义务,你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状况。
   马先生:我听说,法院拘留被执行人,还要申请执行人拿拘留费,是不是有这个规定?
   贾忠南:这是一种误解。法院进行司法拘留,须将被拘留人交到公安机关的拘留所,拘留所向被拘留人收取生活费,如不交,公安机关不收人,在被拘留人拿不出或不愿意拿拘留费的情况下,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赵先生:请问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潘庆云: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甄女士:我的官司打赢了,可对方赖着不还钱。我想申请强制执行,但不知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潘庆云:首先,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中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缴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缴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 2000元缴纳。其次,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王女士: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田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