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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向铁路、公路、民航运输部门发函
省消协:退票费应调整

作者:记者袁文波 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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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4月25日,记者从甘肃省消协获悉,为了了解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相关规定是否已在修订付诸实施之中,甘肃省消协第三次向三大运输部门发出《〈关于对铁路、公路、民航运输部门合理收取退票费的建议函〉答复情况的查询函》,并希望三大运输部门在接到建议函后10日内作出答复。在去年9月29日和11月1日,省消协曾就退票问题已向三大运输部门发函两次。 2006年11月3日,民航总局办公厅复函,表示制定相关办法时一并考虑“退票费问题”; 2006年11月8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复函,表示研究后会将意见上报主管部门。

  前两次发函铁道部无任何回应

  前两次发函后,铁道部门没有任何回应。甘肃省消协在向铁道部进展情况的查询函中称,甘肃省消协再次重申观点,退票费不是不允许收取,鉴于目前执行的退票费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是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已经不适应当前运输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后的情况。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对退票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修订和调整,以做到公平合理地收取退票费。

  退票费问题需重新听证

  甘肃省消协在向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进展情况的查询函中称,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收取退票费的标准,虽然是依照交通部的收费规则来进行的,但当时的收费标准并未经过消费者听证,现如今对于这种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基本利益的收费标准是否应当重新进行听证?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公平、公开、公正”的真实意义。希望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能依照甘肃省消协的建议,向交通部门及物价部门积极进言,依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3年1月向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运输行业退票费有关问题的函》(计价格[ 2003]23号)文件,尽快修改现行退票费的收费条件和标准。

  退票费应公平、公正、合理

  甘肃省消协在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进展情况的查询函中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复函中称“在 2004年7月12日修订了《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删除了其中涉及旅客退票收费的相关规定。”现想询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删除该条款是指不再收取退票费还是要另外制定退票费的收费标准?甘肃省消协再次重申本会的立场,退票费不是不允许收取,而是希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能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收取退票费,并就收取退票费事宜建议进行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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